寧德市住建局:寧德市市本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定分離” 實施細則(試行)

市直各單位,市屬各國有企業:
《寧德市市本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定分離”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寧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德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
2026年1月6日
寧德市市本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定分離”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招投標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落實招標人的首要責任,確保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擇優、廉潔、高效,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5部門關于印發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招投標競爭九條措施的通知》(閩發改規〔2023〕7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評定分離”是指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評標與定標階段進行分離,即評標階段由評標委員會完成,定標階段由招標人自行組建的定標委員會完成。
第三條 寧德市市本級依法必須招標且全部或部分資金使用財政投融資或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含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全過程咨詢、工程總承包,招標人可采用“評定分離”招標方式開展招標工作。
第二章 招標
第四條 招標人采用“評定分離”方式招標的項目,應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及我省現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規則辦法編制招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采用“評定分離”方式進行評標定標。
第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編制定標方案,定標方案包括定標委員會的組建、定標要素、定量評審標準及其權重、定標方法等內容,除定標委員會成員、擬派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陳述答辯考核內容(含答辯問題及評分標準)外,其他內容與招標文件同步公開,且定標方案不得存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定分離”招標項目負面行為清單(2024年版)》中的負面行為。
若招標人為代建單位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編制定標方案,代建單位應將定標方案報建設單位審核同意。定標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定標方案執行,不得臨時改變既定定標方案。
第六條 “評定分離”招標工作流程涵蓋編制發布招標文件及定標方案、組建評標和定標委員會、開標、評標、推薦定標候選人、定標、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等環節。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應考慮“評定分離”所涉及的定標費用,并在招標代理合同中明確費用。
第三章 評標
第七條 招標人委派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不得參加后續的定標工作(含陳述答辯考核)。
第八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名數向招標人推薦定標候選人,名數不少于3名,不宜多于10名(若任一名次出現多家并列的,視為同一名),并對推薦的定標候選人提出評審意見。
第四章 定標
第九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由招標人將定標方案中擬派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陳述答辯考核內容(含答辯問題及評分標準)加密上傳至電子招投標平臺,定標會議時現場解密。定標前,招標人應做好定標方案中擬派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陳述答辯考核內容(含答辯問題及評分標準)內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條 定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負責陳述、答辯、考核以及定標工作。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從招標人(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經營管理人員、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中產生,若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足的,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行業主管部門組建的定標人才庫中選取符合條件的人員作為定標委員會成員,成員總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且招標人領導班子成員作為定標委員會成員的不超過成員總數的半數。
定標委員會設組長,組長由定標委員會成員推選。招標項目對技術、商務等有特別要求的,也可以邀請福建省評標專家庫中相關專業類別且與投標人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參與定標,招標人應對邀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定標行為、定標結果承擔責任。已作為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不得再擔任定標委員會成員。
第十一條 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招標人應做好定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保密工作。
第十二條 定標方案中,招標人可以結合項目類型特點和項目建設需要以及項目規模、技術難度等,選擇價格要素、方案要素、實力要素、信用要素、答辯要素、服務要素、性能要素、團隊要素等一個或幾個作為定標要素擇優定標。具體定標要素及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在定標方案中明確。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制定定標方法,定標方法應遵循公平、擇優等原則。定標方案中應明確采用隨機抽取或直接確定的方式選定以下一種定標方法:
1.價格競爭法: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報價競爭方法,如最低投標價法、接近平均價法等定標。
2.票決數量法。定標委員會成員對定標候選人進行記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為中標候選人。當存在多家定標候選人并列第一的情形時,以投標報價最低的定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3.評分法。按照定標要素進行打分,由單項得分×權重,累加得出總分,總分最高的確定為中標候選人。
4.集體議事法。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充分發表意見并作書面記錄確認,根據集體議事規則進行集體決策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在定標前向定標委員會介紹項目基本情況、定標候選人情況、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異議情況(如有)以及定標規則等內容。定標委員會可以要求定標候選人擬派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在定標會議現場進行答辯,但相關要求應在定標方案中載明。
第十五條 定標時應當堅持擇優、競價、合理的原則,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辦法選擇履約能力強、報價合理、服務質量好的定標候選人為中標候選人。
第十六條 定標委員會應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定標候選人中確定1名中標候選人,并向招標人提交定標報告。定標報告內容包括:定標時間、定標委員會名單、定標候選人考察報告(如有)、所有定標候選人的評分結果或票數及理由、中標候選人等內容。
第十七條 定標委員會成員應客觀、公正地履行定標職責,對所提出的定標意見承擔相應責任。定標委員會成員與定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且不得與任何定標候選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機構等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好處。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不含法定節假日),完成定標工作并進行中標候選人公示。不能按時定標的,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發布延期原因和新的定標時間。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示內容外,公示內容還應包括:定標候選人名單、定標時間等內容。
第十九條 定標活動應全程錄音錄像,建立全過程檔案,便于過后進行追溯。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將定標方案納入“三重一大”決策程序予以確定,以此作為定標工作的重要依據,并將定標情況向本單位黨委(黨組)進行報告。健全完善本單位招標定標機制、履約評價機制和內控監督機制。同時,招標人應組成監督小組,對定標委員會組建、定標會議召開等進行監督,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提醒,進行糾正。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定標報告與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一并通過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拒絕簽訂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在剩余定標候選人中,按照原定標程序和方法,組織原定標委員會重新定標,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應當嚴格遵守工程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屬地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配合做好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平臺的功能改造,“評定分離”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定標委員會,或者不按照規定確定、更換定標委員會成員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本規定或者更換的定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定標結論無效,應當重新進行評審。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定標委員會成員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多于”、“少于”,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寧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試行過程中,本規定施行期間,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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